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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 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標準 (2018年版)
類別:質檢安全   發布時間:2019-05-23 08:45:05   瀏覽:5429 次 [返回]

根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及評價體系建設的相關要求,制定本標準。

一、評價內容

以施工過程工程實體質量和施工安全文明為重點,對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職責及工程項目實體質量安全文明行為進行全面評價。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分為房屋建筑工程項目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兩部分,包括質量安全行為、實體工程質量、實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4類評價內容(房屋建筑工程項目詳見附件1、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詳見附件2)。被評價的樣本應采取隨機抽查確定。

二、實施部門與評價周期

1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的日常動態評價,由頒發項目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統稱項目監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省、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轄區內在建項目督(巡)查和層級指導中發現存在應予以評價情形的,應責令項目監管部門開展評價。

2.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網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信息系統中建立項目監管系統,并與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以下簡稱評價系統)互聯互通;項目監管部門實施評價時,均應登錄到項目監管系統進行操作,經審核后同時在評價系統公示。

3.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實行項目算術平均記分值,以工程項目開竣工或完工時間作為評價記分周期。每一工程項目記分周期期滿,其記分值自動歸零。

4.項目監管部門應根據質量和安全監督工作標準規定的監督檢查頻率、內容和本評價標準,制定日常監督工作事項清單和動態監管與評價事項清單,有計劃地開展監督檢查與評價工作,除每季度開展一次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動態監管與評價記分外,遇下列情況之一的,還應進行動態監管與評價記分:

1)按監督工作標準規定對項目進行日常監督抽查抽測時,應同時按照本辦法相應條款開展監管與評價記分的;

2)上級監管部門開展督(巡)查時責令項目監管部門予以監管與評價記分的;

3)依據項目監管部門文件開展的差異化監管、專項整治等監督檢查的。

5.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因故停止施工達3個月及以上的,施工企業可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項目中止評價(暫停)申請,并上傳《項目中止評價(暫停)申請報告》以及加蓋建設和施工企業電子印章的《中止合同協議》(確實無法提供《中止合同協議》的,可由法院判決書、仲裁機關仲裁文件等其他證明材料代替);項目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申請3個工作日內核實上報上一級監管部門,上一級監管部門收到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即中止該項目監管和評價工作。項目準備復工后,施工企業應于復工前5天內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項目監管部門即恢復該項目監管工作。中止施工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不變,但暫不納入信用評價分值;恢復施工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即納入信用評價分值。

6. 施工企業已完成工程項目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且已提出工程竣工報告,遇下列情形之一時,可由施工企業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項目終止考核評價即完工登記申請:

1)工程預驗收后因建設單位原因無法按期組織竣工驗收的;

2)工程項目已交付使用的。

申請完工登記應在項目監管系統中上傳加蓋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電子印章的項目完工申請報告;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完工登記申請3個工作日內予以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歸零。

7. 工程項目或單位工程已按現行《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規定組織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的,總監理工程師應在組織工程質量竣工預驗收之日起3日內,在項目監管系統中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工程質量預驗收登記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預驗收登記申請3個工作日內予以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項目監管部門應停止該項目或單位工程的監管記分;工程項目停止監管記分后6個月內項目仍未進行完工或竣工驗收登記的,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歸零。

8. 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施工企業可在項目監管系統中申請項目終止考核評價即竣工驗收登記,并上傳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室外設施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和附屬建筑及室外環境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掃描件、永久性標牌照片,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登記;項目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登記申請3個工作日內予以網上審核,審核通過后責任主體周期記分值歸零。

三、信息采集

1.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評價記分,應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證的監管人員(以下簡稱監管人員)組成檢查組對發現的違規事實進行調查取證。施工現場有關單位應按照要求協助監管人員開展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回答有關質詢,不得干擾阻擾。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工作可邀請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代表進行見證。

2.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信息采集過程中,監管人員應當場鎖定不誠信行為事實,如實填寫《責任主體(建筑施工企業)違規事實確認單》(詳見附表3,以下簡稱《確認單》),其被評價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總監代表本單位在《確認單》中違規事實確認欄上當場簽字確認,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在其他在場人欄上簽字確認,并由監管人員核實簽字后方可作為給建筑施工企業記分的依據。同一時間、同一部位的違規事實不得重復記分。

3.建筑施工企業不認可評價結果的,應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寫明不同意見和理由,視同當場提出異議。

4.項目經理不在現場的,可由在場的建設、監理、建筑施工企業相關人員簽字確認,該次評價結果視為有效。項目經理和在場的其他相關人員均拒絕在《確認單》上簽字且不陳述不同意見和理由的,由在場監管人員將此情況注明在《確認單》其它事項欄上,該次評價結果視為有效。

5.違規事實等信息采集應實時在項目監管系統進行,網上系統形成《確認單》后下載打印,并由有關人員確認;受網絡限制的,《確認單》可不在網上形成,但要確保記錄完整準確。

評價信息采集過程中,在影響評價的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評價人員應留存影像資料。

四、信息審核和異議處理

1.項目實施行為信息網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網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結束后1個工作日內,監管人員應將項目的《確認單》錄入項目監管系統中),系統自動形成《責任主體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詳見附表4,以下簡稱《告知單》),由評價實施單位內設部門負責人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提交本單位負責人審核。評價實施單位負責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于審核通過的,應將《告知單》通過項目監管系統推送給責任主體并進行網上公示,對于審核不通過的,應重新派人核查確認后再通過項目監管系統推送給責任主體并進行網上公示,未在項目監管系統中操作的《告知單》,不得作為評價記分的依據。如需立案調查的,應按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另行處理,記分不代替行政處罰,《確認單》可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

2.對《告知單》中記分有異議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和《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2018年版)》的規定進行異議處理、核實和復核。省對設區市、縣(市、區)和設區市對縣(市、區)督(巡)查以及層級指導時,責任主體如有異議應當場提出,否則不得再提出申訴。

五、計分規則

(一)記分值計算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得分采取動態平均分制。動態平均分制是指被評價建筑施工企業在評價周期內所有被查在建工程的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分值的算術平均。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計算。

計算公式為:X=100-(

其中,,

X: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周期評價得分值;

:企業記分周期內(按合同約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項目質量安全文明與施工行為記分值總和;

:企業單個項目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記分值;

:企業在記分周期內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方面被考核評價過的在建工程項目總數;

:企業單個項目所有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總和;

j:附件1中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編號,如1.1.1條、1.1.2條等;

:企業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記分采集值,即企業單個項目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考核評價記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企業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對應的歷次考核評價記分值總和;

:某個項目第r次考核評價中,企業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記分采集值;

: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考核評價次數。

:某個項目第r次考核評價中,企業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各單位工程記分值之和;

:某個項目第r次考核評價中,涉及違反第j條違規事實記分條款的單位工程數;當記分類別為質量安全行為文明施工時,n值為1;

:按照《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2018年版)》第二十四條規定及附件1和附件2中加注條款給責任單位歷次記分的累計值。

質量安全行為記分值修正:附件1和附件2中質量安全行為實際總記分值與質量安全行為中各記分條款最高記分限值總和的比值稱為質量安全行為記分率,標識為L1;實體工程質量、實體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實際總記分值與實體工程質量、實體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記分條款最高記分限值總和的比值稱為現場實體記分率,標識為L2;當被監管記分評價項目單次監管評價記分出現L1>L2時,應對質量安全行為記分值進行修正,即質量安全行為中每條記分條款的記分值應乘以L2后的結果作為該條款的行為記分值。項目記分率L為質量安全行為與現場實體記分條款的記分值總和除以所有記分條款最高限值總和的比值乘以100%;當質量安全行為記分值有修正時,記分值應以修正值為準。

(二)項目監管評價分值起算時點

1房屋建筑工程項目:被監管評價項目的實體工程質量中主體結構工程的評價條款記分單生效之日起,該房屋建筑工程項目的動態監管周期評價記分值納入該企業的信用分值。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被監管評價道路項目的道路土石方工程的評價條款記分單生效之日起、橋梁項目的橋梁下部工程的評價條款記分單生效之日起、隧道項目的隧道洞身開挖工程的評價條款記分單生效之日起、軌道交通車站項目的主體結構工程的評價條款記分單生效之日起、給水排水管道項目的主體工程的評價條款記分單生效之日起,該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動態監管周期評價記分值納入該企業的信用分值。

(三)項目監管評價分值終止時點

工程項目完工或竣工登記后,該項目監管周期評價記分值歸零;工程項目停止監管評價后6個月內項目仍未進行完工或竣工驗收登記的,該項目監管周期評價記分值歸零;評價記分值歸零的工程項目不再納入企業的信用評價分值。

(四)其他

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按所在權重參與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的每日動態計算。

六、網上公示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得分值應在省住房城鄉建設網的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和福建省工程質量安全網上實時動態公布。

七、監督管理

1.項目監管部門應對監管人員進行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教育,規范評價記分行為。

2.上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對下一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開展評價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3.評價實施單位、監管人員的責任按照《評價辦法》第八章有關規定執行。

4.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工作開展情況作為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及其監管人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

附件: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表(房屋建筑工程項目)

          2.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體系企業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行為評價表(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3.責任主體(施工企業)項目違規事實確認單

                  4.責任主體(施工企業)項目違規記分告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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